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宏齊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8869號、第1150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宏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宏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則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此情形下,逃亡之誘因勢將隨之增加,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已非同於以往,況被告前有數次因案經通緝到案之紀錄,更足認被告因重刑而逃亡之可能性重大,而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
5年5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自105年8月27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屬存在,本件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參酌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損害社會安全及國人健康甚鉅,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依本案訴訟進度,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