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昱凱上列被告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昱凱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游涵歆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