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理燁
黃玉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拾包(合計淨重拾貳點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87年度偵字第11352號被告呂理燁、黃玉郎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呂理燁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為警於87年5月31日21時許,在其位於臺北縣泰山鄉(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之1住處查獲,並扣得海洛因5包(合計淨重7.13公克),另被告黃玉郎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為警於87年
5月31日23時許,在桃園縣○○鄉○○○街53之1號查獲,並扣得海洛因5包(合計淨重5.61公克);嗣被告呂理燁所涉施用毒品部分,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另被告黃玉郎所涉施用毒品部分,亦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而上開白色粉末10包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海洛因成分,為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2份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