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4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己○○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仟柒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