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11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