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389號

原告 李光亮

被告 蘇登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2,05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83%(即83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錄:

⑴零件折舊後金額:650元(5年以上車輛)

⑵工資:6,600元

⑶烤漆:14,800元

⑴+⑵+⑶=22,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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