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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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李美玲 法定代理人 李宜潔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被告臺南市立醫院附設第二康復之家法定代理人 顏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萬76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號),如經裁定准許訴訟救助,自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