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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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424號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債權人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與債務人 張天 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歷次債權讓與及合法送達通知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 張天民 或第三人 張登旺 或張天民及張登旺與債權人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之文書。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