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54號聲請人 盧品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於民國104年6月9日於高雄市○○區○○路○○○號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2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27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於104年12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臺灣時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6月2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 吳明德 │聯邦商業銀行│104年7月31日│83,475元│UA0000000││││南台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