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信忠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行「 陳杏元 因竊盜罪」」應更正為「劉信忠因妨害名譽罪」、附表欄第一行「陳杏元」」應更正為「劉信忠」。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