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6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68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684號聲請人 蔡楷洵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永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