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74號原告 陳柳豊 被告 錢李許憤 之繼承人
沈見智 林錦亮 張垂裕 王黃雪 王志殷 吳炫懋 蔡耀東 蔡國珍 俞炳川 吳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6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11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3萬1,856元,此裁定已於106年6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洪千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