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吳重榮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87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3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世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9,509元整,及自民國99年
1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世明
法 官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