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573號
法定代理人 許亞陽
被告 陳炯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