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小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573號

原告台灣寬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亞陽

被告 陳炯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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