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小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港小字第98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徐素琴

被告 許耀鴻許堯斌 (即 許健生 之繼承人)

被告 許顥翰 (即許健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許耀鴻即許堯斌、許顥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健生之遺產範圍內與訴外人 許淇雰陳秀美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許耀鴻即許堯斌、許顥翰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健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 簡廷恩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伍幸怡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1

73,737元

0.9%

自民國109年3月12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5日止

0.09%

自民國109年4月13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5日止

1.9%

自民國109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19%

自民國109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12日止

0.38%

自民國109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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