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85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艷紅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被   告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兩造於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並撤回本件訴訟,應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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