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文森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吳麗英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