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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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751號聲請人 鄭建國 即 吳愛倫 之繼承人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3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吳愛倫之繼承系統表、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遺產分割協議書以及繼承人有無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證明」,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