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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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382號債權人MR.SANGAKANARATANADILOK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8樓之2代理人金澤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8樓之2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8樓之2
送達代收人 黃羚羚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8樓之2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R.PHAIROTCHAMSANTHIA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MR.SANGAKANARATANADILOK委任金澤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素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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