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調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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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小調字第五四一號
原 告 蘇慶同
被 告 方煜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分期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有卷附契約書可稽
。查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鄉○○路○○○巷○○○弄○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