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755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7年10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壹仟壹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