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07號聲明異議人甲○○000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毒抗字第324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出具之評估標準已有變更,懇請法官准予查明。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05號裁定意旨意旨參照)。
三、查異議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聲戒字第54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254號聲請強制戒治,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63號裁定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324號裁定抗告駁回,有上開裁定附卷可參,且因不得再抗告而確定在案,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準此,本案「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既非諭知上開強制戒治裁定之法院,就前開執行處分指揮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異議人就此部分誤向本院為聲明異議之主張,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周紹武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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