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471號
原   告  林祖蔚
被   告  陳妙秋
訴訟代理人  周漢威 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
助,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北小救字第1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確定。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收受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曉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