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聲字第1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4號抗告人 蔡長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9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1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