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12號上訴人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志文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信佑 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678,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人,應繳第三審裁判費,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而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不服本院前揭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78,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張瑞蘭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