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1號原告 蕭榮麒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聚餐飲管理顧問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參佰參拾參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