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96號上訴人 楊荃方 視同上訴人欣翔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克常 被上訴人 盧樺蓁
盧靜琳 盧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3,6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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