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岫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號車牌壹面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岫鳴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號車牌0面,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岫鳴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034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6年
7月10日確定,嗣於107年7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本案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號車牌0面,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在卷,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