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441號原告DOVANSOM( 杜文山 ;越南國籍)被告 陳明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77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陳明珠法官沈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