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0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余縈縈
訴訟代理人 王宇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余縈縈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彥蓁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54,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