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751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崇賓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毓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