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智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12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零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智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2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後淨重為0.054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2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1小包(驗餘淨重為0.054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4年12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48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依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裹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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