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14號原告新竹市真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劉屏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馨誼 間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伍仟叁佰叁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