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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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 傅水良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 彭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移轉如附表所示17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2分之1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0,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6,500,000元×1/2=3,25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移轉登記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汽車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開車輛之交易價額經核定為1,790,
000元。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5,040,000元(計算式:3,250,000元+1,790,000元=5,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附表:
┌─┬────────────┐│編│地號││號│(苗栗縣○○鄉○○○段)│├─┼────────────┤│1│2606│├─┼────────────┤│2│2606-12│├─┼────────────┤│3│2606-13│├─┼────────────┤│4│2606-14│├─┼────────────┤│5│2606-15│├─┼────────────┤│6│2606-16│├─┼────────────┤│7│2606-17│├─┼────────────┤│8│2606-18│├─┼────────────┤│9│2606-19│├─┼────────────┤│10│1353│├─┼────────────┤│11│1353-4│├─┼────────────┤│12│1352-2│├─┼────────────┤│13│2606-1│├─┼────────────┤│14│2606-6│├─┼────────────┤│15│2606-8│├─┼────────────┤│16│2606-10│├─┼────────────┤│17│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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