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955號聲請人 梁淑鈴 代理人 梁淑女 相對人 梁松尾
蘇有進 蘇進福 林奕廷 梁文斌 蘇全泰 即 蘇自在 之繼承人 蘇皓雪 即 蘇信雄 之繼承人 蘇皓志 即蘇信雄之繼承人 蘇淑娟 即蘇信雄之繼承人 李蘇素枝 即蘇自在之繼承人 詹蘇素 雲即蘇自在之繼承人 王蘇 素氣 即蘇自在之繼承人蘇 素珠 即蘇自在之繼承人 林峯 即 蘇精三 之繼承人 林盈成 即蘇精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准兩造分割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原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表、單據審查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及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另相對人經本院命限期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單據證明,逾期均未提出,相對人若有支出其他訴訟費用,仍得憑單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併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佳進附表:
┌─┬────┬───┬────┬────┬────┐│編│共有人│應有部│應給付│應給付│應給付││號│姓名│分比例│梁松尾│梁淑鈴│梁文斌│││││訴訟費│訴訟費│訴訟費│││││用(新│用(新│用(新│││││臺幣,元│臺幣)│臺幣)│││││以下四捨│││││││五入)│││├─┼────┼───┼────┼────┼────┤│1│梁松尾│7/16│×│3,150元│1,750元│├─┼────┼───┼────┼────┼────┤│2│蘇有進│3/96│1,582元│225元│125元│├─┼────┼───┼────┼────┼────┤│3│蘇進福│1/16│3,164元│450元│250元│├─┼────┼───┼────┼────┼────┤│4│林奕廷│1/16│3,164元│450元│250元│├─┼────┼───┼────┼────┼────┤│5│梁文斌│1/4│12,655元│1,800元│×│├─┼────┼───┼────┼────┼────┤│6│梁淑鈴│1/16│3,164元│×│250元│├─┼────┼───┼────┼────┼────┤│7│蘇全泰、│ 公同 共│連帶負擔│連帶負擔│連帶負擔│││蘇皓雪、│有6/96│3,164元│450元│250元│││蘇皓志、│(訴訟││││││蘇淑娟、│費用就││││││李蘇素枝│ 公同共 ││││││、詹蘇素│有應有││││││雲、王蘇│部分比││││││素氣、蘇│例連帶││││││素珠(即│負擔)││││││蘇自在之│││││││繼承人│││││├─┼────┼───┼────┼────┼────┤│8│林峯、林│公同共│連帶負擔│連帶負擔│連帶負擔│││盈成(即│有3/96│1,582元│225元│125元│││蘇精三之│(訴訟││││││繼承人)│費用就│││││││公同共│││││││有應有│││││││部分比│││││││例連帶│││││││負擔)││││└─┴────┴───┴────┴────┴────┘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48,619元│由梁松尾預納│├─────┼───────┼────────────┤│登報費│1,500元│由梁松尾預納│├─────┼───────┼────────────┤│登報費│500元│由梁松尾預納│├─────┼───────┼────────────┤│地政規費│7,200元│由梁淑鈴預納│├─────┼───────┼────────────┤│地政規費│4,000元│由梁文斌預納│├─────┴───────┴────────────┤│預納人與合計金額│├─────┬──────┬─────────────┤│梁松尾│50,619元│由兩造依附表比例負擔│├─────┼──────┤││梁淑鈴│7,200元││├─────┼──────┤││梁文斌│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