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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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4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亦僧 (即 曾則徐 之繼承人)
曾中龍 (即曾則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就繼承曾則徐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零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