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43號原告 賴國星
賴光建 賴照星 賴光鏢 賴冠全 被告 賴生
賴星亮 賴生全 賴生騰 賴星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320,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46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附表:
┌──┬───────────┬──────┬────┬─────────┬─────────────┐│編號│地號│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苗栗縣○○鄉○○段)│(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638│4,500│2213.88│賴國星63426/221621│2,851,169元│││││├─────────┼─────────────┤│││││賴光建31713/221621│1,425,585元│││││├─────────┼─────────────┤│││││賴照星31713/221621│1,425,585元│││││├─────────┼─────────────┤│││││賴光鏢58247/443242│1,309,180元│││││├─────────┼─────────────┤│││││賴冠全58247/443242│1,309,180元│├──┴───────────┴──────┴────┼─────────┼─────────────┤││合計│8,320,6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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