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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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89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由本院自民國96年3月8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相關情事,爰認於被告具保之情況下,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是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且考量被告所涉犯者係加重竊盜案件,復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在案,遂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意芳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明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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