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1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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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1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係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一五九之三號(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二日止間之公司所在地)聯政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聯政興公司)之董事,屬公司法第八條之公司負責人,竟基於為納稅義務人聯政興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聯政興公司並無向設於臺中市○○路三五0之一號二樓之金字塔企業商行進貨之事實,竟先後於九十年七月六日、同年月十四日匯款新臺幣(下同)四萬元、三萬元,向自稱「張先生」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已蓋妥偽造之金字塔企業商行統一發票專用章之該商行於九十年六月底所遺失或遭竊之九十年七、八月份之三聯式空白統一發票計二十六張(票號分別為HF00000000至HF00000000、HF00000000至HF00000000)。甲○○取得上開統一發票後,遂在如附表一所示之其中十二張空白統一發票上,填載聯政興公司向金字塔企業商行以附表一所示之金額(銷售額+營業稅額)買入貨物,製作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而偽造私文書,合計銷售金額為一千二百四十四萬七千七百九十五元,稅額為六十二萬二千三百九十九元,嗣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檢附該偽造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予以行使,因而逃漏營業稅額六十二萬二千三百九十九元,以上行為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金字塔企業商行。又甲○○另基於幫助正螢營造有限公司(聲請書誤載為政瑩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正螢營造公司)、百德潤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百德潤企業公司)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明知上開公司亦均無向金字塔企業商行進貨之事實,竟將其前開所取得之統一發票中,將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統一發票交予正螢營造公司負責人 顏郭素女 (另案偵辦),如附表二所示編號七、八之統一發票交予百德潤企業公司負責人 林怡 (另案偵辦)。嗣正螢營造公司檢附不實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之統一發票(附表二編號六之統一發票並未申報扣抵營業稅),百德潤企業公司檢附不實之如附表二編號七、八之統一發票,分別申報當年度營業稅,以此方式幫助正螢營造公司逃漏營業稅六萬五千三百六十八元,及幫助百德潤企業公司逃漏營業稅一萬五千元。案經金字塔企業商行負責人乙○○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為聯政興公司負責人,並稱有向
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張先生」購買如附表一、二所示金字塔企業商行之統一發票,將其中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之統一發票供作聯政興公司申報營業稅使用,以扣抵進項稅額,另將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轉交正螢營造公司、百德潤企業公司及恒奕企業公司使用等語。
㈡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證人 林清富 之證述。
㈣被告甲○○於九十年七月六日、同年月十四日之匯款收據二紙。
㈤被告甲○○所簽具承認有使用虛偽不實之金字塔企業商行統一發票協議書2紙。
㈥偽造之金字塔企業商行統一發票影本二十六紙。
㈦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93年11月4日中區國
稅大智三字第0930022491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93年9月8日財北國稅內湖營業字第0930015162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93年9月20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30083408號函各1份。
三、查被告甲○○係聯政興公司負責人,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被告未經授權,竟偽造金字塔企業商行名義製作不實之統一發票,其所為係屬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私文書,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後,由被告擔任負責人之聯政興公司作為報稅之進項憑證,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申報,予以行使,因而逃漏聯政興公司營業稅額六十二萬二千三百九十九元,並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金字塔企業商行。又被告另將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分別交由正螢營造公司負責人顏郭素女、百德潤企業公司負責人林怡,作為上開公司報稅之進項憑證,以此方式幫助正螢營造公司逃漏營業稅六萬五千三百六十八元,及幫助百德潤企業公司逃漏營業稅一萬五千元。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聲請書漏載第二百十條,應予補正),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先後多次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係將同法第四十一條處罰之規定,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其應處徒刑之範圍內,轉嫁於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乃屬代罰性質,自與被告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不具牽連犯關係(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一八三號判例意旨、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一四九號判決參照),是檢察官認被告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自有未洽,附此敘明。故被告所犯前揭三罪間,乃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至檢察官雖認被告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及將如附表二所示編號九至十四之統一發票交予恒奕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蘇振奕(另案偵辦)部分犯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恒奕企業公司逃漏稅捐罪嫌。惟按,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係指上開有權製作會計憑證之人,填製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而言;倘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則屬偽造私文書行為,兩者迥然不同(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第一六四二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並非金字塔企業商行之負責人,竟以金字塔企業商行名義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以作為聯政興公司之進項憑證使用,其既係無權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參諸前開說明,自不能論以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再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係結果犯,檢察官既無從認定恒奕企業公司是否有因而逃漏營業稅額,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佐證恒奕企業公司以附表二編號九至十四所示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進項稅額,是被告幫助恒奕企業公司逃漏稅捐之犯行亦難遽予認定。惟因聲請意旨就上開部分認係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分別具有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起訴,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另檢察官雖認被告與「張先生」就上開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惟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雖為獨立之犯罪類型,然仍屬幫助犯之性質,自與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有別,是二人以上共同幫助逃漏稅捐,雖應就幫助行為共同負責,但並不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為造成告訴人金字塔企業商行負責人乙○○之鉅額損害及影響稅捐機關核課稅款之正確性,兼酌以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所處宣告刑及定執行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附表一:
┌──┬──────┬─────┬─────┬───────┐│編號│統一發票號碼│銷售額│營業稅額│買受人│├──┼──────┼─────┼─────┼───────┤│一│HF00000000│856000元│42800元│聯政興公司│├──┼──────┼─────┼─────┼───────┤│二│HF00000000│982910元│49146元│聯政興公司│├──┼──────┼─────┼─────┼───────┤│三│HF00000000│0000000元│58695元│聯政興公司│├──┼──────┼─────┼─────┼───────┤│四│HF00000000│990000元│49500元│聯政興公司│├──┼──────┼─────┼─────┼───────┤│五│HF00000000│754000元│37500元│聯政興公司│├──┼──────┼─────┼─────┼───────┤│六│HF00000000│755000元│37750元│聯政興公司│├──┼──────┼─────┼─────┼───────┤│七│HF00000000│0000000元│51000元│聯政興公司│├──┼──────┼─────┼─────┼───────┤│八│HF00000000│0000000元│79950元│聯政興公司│├──┼──────┼─────┼─────┼───────┤│九│HF00000000│916800元│45840元│聯政興公司│├──┼──────┼─────┼─────┼───────┤│十│HF00000000│0000000元│51265元│聯政興公司│├──┼──────┼─────┼─────┼───────┤│十一│HF00000000│809000元│40450元│聯政興公司│├──┼──────┼─────┼─────┼───────┤│十二│HF00000000│0000000元│78303元│聯政興公司│└──┴──────┴─────┴─────┴───────┘附表二:
┌──┬──────┬─────┬─────┬───────┐│編號│統一發票號碼│銷售額│營業稅額│買受人│├──┼──────┼─────┼─────┼───────┤│一│HF00000000│271351元│13568元│正螢營造公司│├──┼──────┼─────┼─────┼───────┤│二│HF00000000│200000元│10000元│正螢營造公司│├──┼──────┼─────┼─────┼───────┤│三│HF00000000│281000元│14050元│正螢營造公司│├──┼──────┼─────┼─────┼───────┤│四│HF00000000│375000元│18750元│正螢營造公司│├──┼──────┼─────┼─────┼───────┤│五│HF00000000│180000元│9000元│正螢營造公司│├──┼──────┼─────┼─────┼───────┤│六│HF00000000│27619元│1381元│正螢營造公司│├──┼──────┼─────┼─────┼───────┤│七│HF00000000│150000元│7500元│百德潤企業公司│├──┼──────┼─────┼─────┼───────┤│八│HF00000000│150000元│7500元│百德潤企業公司│├──┼──────┼─────┼─────┼───────┤│九│HF00000000│93650元│4683元│恒奕企業公司│├──┼──────┼─────┼─────┼───────┤│十│HF00000000│700000元│35000元│恒奕企業公司│├──┼──────┼─────┼─────┼───────┤│十一│HF00000000│582800元│29140元│恒奕企業公司│├──┼──────┼─────┼─────┼───────┤│十二│HF00000000│214250元│10713元│恒奕企業公司│├──┼──────┼─────┼─────┼───────┤│十三│HF00000000│900000元│45000元│恒奕企業公司│├──┼──────┼─────┼─────┼───────┤│十四│HF00000000│900000元│45000元│恒奕企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