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2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5年度偵字第12328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於短短6個月內,竊盜及加重竊盜行為達59次之多,行竊地點遍及台中縣、市,更有同次竊取多戶出租公寓之行為,顯見其竊盜之次數頻繁,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95年9月22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應自95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