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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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 林永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第208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144│├──┼─────────────┼────────┼──┼──┼──┤│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15│├──┼─────────────┼────────┼──┼──┼──┤│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17│├──┼─────────────┼────────┼──┼──┼──┤│0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17│├──┼─────────────┼────────┼──┼──┼──┤│00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17│├──┼─────────────┼────────┼──┼──┼──┤│00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16│├──┼─────────────┼────────┼──┼──┼──┤│007│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24│├──┼─────────────┼────────┼──┼──┼──┤│008│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25│├──┼─────────────┼────────┼──┼──┼──┤│009│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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