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7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周倫鈿 被告 林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陸拾玖萬捌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伍萬柒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320,406元,其中㈠借款本金165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10月14日起至123年10月1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按季浮動加碼1.14%(目前為年息2.22%)計算;㈡借款本金66,22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10月14日起至123年10月1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按季浮動加碼1.14%(目前為年息2.22%)計算;㈢借款本金45
0萬元,借款期間自105年12月12日起至125年12月1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按季浮動加碼0.95%(目前為年息2.03%)計算;㈣借款本金104,186元,借款期間自105年12月15日起至125年12月1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按季浮動加碼0.95%(目前為年息2.03%)計算;並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且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就上開借款㈠、㈡僅繳納本息至107年2月14日,就上開借款㈢僅繳納本息至107年3月12日,另就上開借款㈣僅繳納本息至107年2月15日,現尚欠本金5,698,6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
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貸款契約書、定儲利率指數計算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75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附表:
┌─┬──────┬────┬────────┬───────────┐│編│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民國)│(民國)│├─┼──────┼────┼────────┼───────────┤│1│1,425,913元│2.22%│自107年2月14日│自107年2月14日起至清│││││起至清償日止,按│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前開利率計算。│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2│57,214元│2.22%│自107年2月14日│自107年2月14日起至清│││││起至清償日止,按│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前開利率計算。│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3│4,116,283元│2.03%│自107年3月12日│自107年3月12日起至清│││││起至清償日止,按│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前開利率計算。│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4│99,192元│2.03%│自107年2月15日│自107年2月15日起至清│││││起至清償日止,按│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前開利率計算。│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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