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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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真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
黃捷琳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零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