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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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真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 律師被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玖佰叁拾捌元(原告主張超過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陸拾貳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被告主張債權有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玫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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