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真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
黃捷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憲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叁萬叁仟陸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