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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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於97年2月18日移送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8月3日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004號、96年度訴字第4489號、97年度訴字第83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8月確定在案,上開3案件接續執行。其刑滿日期原為99年1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8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98年12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8月3日以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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