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一五0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扣案之盜版光碟壹張,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10月25日以96年度偵字第41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7年10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扣案之盜版光碟1張,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50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檢察官於96年10月25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97年10月2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盜版光碟1張(96年度保管字第1210號),係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在卷(見警卷第3頁;偵卷第16頁),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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