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1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鄭仲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鄭禮瑩 間請求履行契約上訴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周玫芳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