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80號原告 葉程南 訴訟代理人 胡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0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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