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文怡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101年度偵字第64號、第238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5月28日下午3時40分許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美雲